"湖南风采"简介
一、玩法:"湖南风采"以注为单位,每注2元。从35个号码(01至35)中任选7个组成一注。
二、设奖:
1、每期销售总额的50%返还奖金,其中预留2%进入奖池基金,其余48%作为当期奖金,用于当期兑奖。
2、当期奖金分六个奖等。一、二、三、四、五等奖和幸运奖。
一等奖(选7中7):奖金总额为当期奖金减去二、三、四、五等奖和幸运奖后的余额;
二等奖(选7中6):单注奖额固定为2000元;
三等奖(选7中5):单注奖额固定为20元;
四等奖(选7中4):单注奖额固定为4元;
五等奖(选7中3):单注奖额固定为2元;
幸运奖:奖金总额为30000元,从二等奖中奖者中产生。开奖现场对已中取二等奖的中奖票号(每张彩票印有唯一且不重复的一组票号)通过电脑进行随机抽取,每期抽取2名,凡中奖者即为幸运奖入围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开奖日后四日之内与省发行中心联系,下周日到现场通过竞赛游戏,
取得相应奖金。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弃奖,但仍可中取二等奖。
三、开奖
1、每周开奖两次,逢周四13:00、周日11:00在湖南卫视《真心风采》现场摇奖,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
2、中奖号码在开奖次日通过《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湖南广播电视报》向社会公布,并在各投注站公布开奖公告。
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咨询电话:(0731)4502138
湖南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承销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风采”电脑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电脑风采票”)的正常发行,维护购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电脑福利彩票“风采系列”试行规则》,制定本承销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发行中心”)作为承销机构,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销售“电脑风采票”。
第三条
省发行中心建立准热线“电脑风采票”销售系统,运行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编制的“电脑风采票”系统软件,接受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监控,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和销售。
第四条
发行“电脑风采票”目的是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条 凡购票者均被视为熟悉并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投 注
第六条 “电脑风采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组织式游戏规则(7/30)。即从30个“湖南风采”图案(每一种图案有一个数字号码)中选出7个图案进行投注,一组7个图案号码的组合称为一注。
第七条 “电脑风采票”每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元。每张彩票可打印1—5注投注号码。按期销售,前次开奖完毕与下次开奖之间为一个销售周期,销售期号以开奖日界定,按日历年编排。“电脑风采票”的投注方式为当期单式投注,兑奖凭证当期有效。
第八条
投注者可在省发行中心批准设置的任何一个投注站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确定,也可通过投注单奖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或手工输入投注者选定的号码,同时,也可以通过电话投注。
第九条
投注号码经投注机确认,打印出兑奖凭证,交投注者保存。此兑奖凭证,即为“电脑风采票”。“电脑风采票”票面上印有投注者所选的号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电话投注福利彩票由计算机自动记录,投注结果以计算机记录为准。一次有效投注最少一注。所有投注数据以省发行中心计算机中存贮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某些彩票不能参加省发行中心的数据统计,不能计入奖池时,经公证部公证,此类彩票作退票处理,不能参加省发行中心与公证部门联合于开奖前,在丢失彩票的投注站张贴公告,持有公告所述的彩票的彩民可凭彩票到购票所在投注站领取投注额,领取有效期为从公告张贴日开始30天内。逾期未领取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电脑风采票”通过准热线系统销售。采用投注机销售时,投注站须经省发行中心批准,并核发《电脑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严格遵守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湖南风采”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管理办法》,并按全省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建设。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不允许购买“电脑风采票”。
第三章 资 金
第十三条
“电脑风采票”的彩票销售总额称为彩票资金,由奖金、福利基金和发行成本费三部分组成。分配比例如下:奖金:彩票销售总额的51%(其中彩票销售总额的50%为当期资金,1%为当期预留奖池基金);福利基金:彩票销售总额的30%;发行成本费:彩票销售总额的19%。
第四章 设 奖
第十四条
当期奖金用于对当期中奖者的奖金分配。奖池基金用于累积高奖等奖金、设置特别奖、调整奖金结构和支付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奖金损失。
第十五条
预留奖池基金、弃奖奖金、未中出奖金和高奖等单注奖额封顶后的余额共同构成奖池基金(简称奖池)。
第十六条 奖池基金余额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当期奖金分为7个奖等,一、二、三等奖为高奖等,奖金按比例分配;四、五、六、七等奖为低奖等,单注奖额固定。各奖等的奖金分配称为派彩,具体设置如下;一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奖金减去低奖等总奖金后余额的80%;二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奖金减去低奖等总奖金后余额的10%;三等奖:奖金总额为当期奖金减去低奖等总奖金后余额的10%;四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00元;五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50元;六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10元;七等奖:单注奖额固定为2元。
第十八条 当期高奖等未中出时,该奖等奖金滚入下期一等奖。
第十九条
当期高奖等的单注奖额未达封顶限额时,单注奖额高于下一奖等单注奖额一倍,不足者由奖池基金补足。
第二十条
各高奖等的奖金总额不封顶,一、二等奖单注奖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超过部分滚入奖池计入下期一等奖。
第二十一条 如当期一等奖累积达2000万元仍未中出时,其奖金的50%进入奖池基金计入下期一等奖,另外50%作为可分配奖额用于增加当期其余高奖等奖金,具体分配如下:若有二等奖中出时,可分配奖额全部参与二等奖分配。单注奖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按实际中奖注数分配后的奖金余额转入奖池计入下期一等奖。若只有三等奖中出时,可分配奖额全部参与三等奖分配。单注奖额不得超过200万元。按实际中奖注数分配后的奖金余额转入奖池计入下期一等奖。
第二十二条
为增加彩票发行量,省发行中心可在某期或某几期内设置特别奖,特别奖单注奖额不超过500万元。根据当时发行形势由省发行中心以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体向公众公布特别奖的设置办法。
第五章 开 奖
第二十三条
摇奖仪式由省发行中心组织实施。“电脑风采票”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专用摇奖器产生中奖号码。每星期开奖两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周日开奖于上午十一点至十二点在湖南卫视《真心风采》节目中现场直播,周四开奖实况于当晚八点三十五分在湖南卫视播出。
第二十四条
中奖号码由基本号码和特别号码组成。摇奖器内放置标有号码1—30的30个号码球,分别代表30个风采图案。摇奖时先后摇出8个号码球,前7个组成基本号码,最后1个为特别号码。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如水灾、火灾、地震、停电或非人为摇奖机械故障或气动推力装置故障)不能如期摇奖时,省发行中心有权延期摇奖,同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十六条
摇奖过程中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而造成摇奖过程的中断,启动备用摇奖机继续摇奖。故障前已摇出的号码由公证员公证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它不可预料的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摇奖的情况下,公证员应尽快公证故障事实和已摇出号码的有效性,并由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重述公证员的声明,同时宣布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决定,公布新的摇奖时间。摇奖后第一时期将当期开奖情况送往电视台和各报纸媒体公布。在各投注站张贴中奖公告。
第二十八条
省发行中心接收投注站传送数据的最后时间分别为每周日九点三十分和周四十四点。各二级中心站根据当地的通讯、机器使用、气候等实际情况,可作适当的调整。省中心完成数据的接收工作之后,根据中奖号码进行开奖处理,产生各奖等中奖注数及奖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投注站张贴开奖公告。
第六章 中 奖
第二十九条
每注投注号码如果同当期公布的中奖号码按下列规则相符,即获得相应中奖资格:
一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7个基本号码全部相符(顺序不限);
二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 三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6个基本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四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 五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六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七等奖:每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相符(顺序不限)。
第三十条
一、二、三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四、五、六、七等奖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固定奖额领取奖金。
第三十一条 每个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兑 奖
第三十二条
彩票兑奖当期有效。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视为无效,不能兑奖。
第三十三条 每期开奖当日起35天内(含35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按弃奖处理。弃奖奖金滚入奖池。使用电话主叫号码进行投注的中奖者的有效兑奖期为六十天。电话投注中取一、二、三等奖的中奖者未在兑奖期内兑奖,按自动弃奖处理,弃奖奖金滚入奖池。
第三十四条 中一、二、三等奖者,须在开奖后72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或当面通知等形式,向省发行中心申报中奖等级、持票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同时按照省发行中心要求在有关媒体上对外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中一等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电话投注中一等奖者申报后,须持电话投注卡或主叫号码中奖期所在月份的缴费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省发行中心登记兑奖,领取以银行个人存折形式支付的奖金。中取二、三等奖的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购票所在地的市(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领取以银行个人存折形式支付的奖金。进行电话投注,中取二、三等奖,奖金不超过一万元的中奖者,须持电话投注卡或主叫号码中奖期所在月份的缴费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信息产业局指定地点兑奖。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税率为中奖奖金额的20%,由省发行中心代扣代缴。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大奖分期兑付,首期支付不低于五十万元,其余奖金在六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三十六条 若一张多注中奖彩票既中出高等奖(一、二、三等奖)又中出低等奖(四、五、六、七等奖),则低奖等奖金亦到省发行中心领取。
第三十七条
中四、五、六、七等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到原购票的投注站兑奖,领取奖金。
第三十八条
电话投注中四、五、六、七等奖的中奖者,其奖金由电话投注系统自动转入到相应的投注卡或主叫号码的电话费中。中奖者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在开奖当日起35天内(含35天),到当地市(州)信息产业局福利彩票电话投注卡咨询业务台办理兑奖手续。使用主叫号码进行电话投注的投注者可凭主叫号码中奖期内的电话缴费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在开奖当日起60天内(含60天)到主叫号码所在地市(州)
信息产业局福利彩票电话投注卡咨询业务台办理兑奖手续。逾期未兑奖的,不作弃奖处理,可作本金,再次投注或抵中奖后60日所在月份的电话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以配合,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或非法取得他人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若中奖者在兑奖有效期内死亡,奖金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年二月十八日发布的《“湖南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承销细则》同时中止实施。
湖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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