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兑奖办法 资料来源: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一条 “广西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兑奖当期有效。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破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为无效彩票,不予兑奖。 第二条 每期开奖次日起30天内(含3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基金。 第三条 一等奖中奖者,应在开奖后72个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当面通知等形式,向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报中奖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申报电话:(0771)5874048、5874312。传真:(0771)5874312。 第四条 一、二、三等奖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兑奖期限内到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6号)登记、兑奖。 第五条 一等奖中奖者在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活期储蓄存折并自行加密码,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将奖金划入该存折内。 第六条 二、三等奖中奖者奖金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在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一万元以下的在所在的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区域管理处兑奖。 第七条 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代扣代缴。 第八条 四、五、六、七等奖中奖者,持中奖彩票到原购票的投注站兑奖。 第九条 若一张多注彩票既中出高等奖(一、二、三等奖),又中出低等奖(四、五、六等奖),则中奖者直接到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登记、兑奖。 第十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者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以配合。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奖者若在兑奖有效期内死亡,奖金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200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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