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彩票市场增收 《财经时报》2001年03月20日 调整彩票中奖所得税率 我国目前对彩票中奖所得采用的20%比例税率,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原则。 以电脑体育彩票特等奖500万元为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征税,中奖者应缴纳100万元税款;若这50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为有加成征税的规定,适用税率为40%,故应纳税款为159.3万元;若这50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税率为45%,应纳税款为223.43万元。很显然,彩票中奖所得税负低于上述两类勤劳性质的所得税负约50%—100%。 因此建议:对当前我国彩票中奖所得应引入累进税率,所设税率的档次不宜过多,可设两档或三档,其中将低档的税率仍设为20%,甚至可以适当调低税率,设在20%至10%之间,以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彩票的购买。而对特等奖的税率应适当调高,至少应拟照劳务报酬课征中加成征税的做法,使其名义税率定为40%,而实际税收负担率保持在30%左右,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立法原则及其作用。 开征彩票税我国《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暂行办法》都未明确彩票税收在我国彩票发行和销售过程中的地位,而是比照营业税执行或免税。从国际惯例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博彩投注收入都是征税的。如德国对发行彩票收入按收入总额征收16.5%的彩票税;瑞典对发行彩票收入按收入总额征收40%的彩票税。由于彩票中奖所得不同于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因此,它也不宜与其他性质的个人所得置于同一税种之下,并采取同一税率征税。单独开征彩票税不仅可以更好地体现政府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益基金,造福全社会,而且也有利于培养人们参与购买彩票的健康心理,并通过制定适度的税收负担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部分彩民的投机心理。 具体方案可以设计为:彩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发行彩票的单位,计税依据为彩票投注总收入,税率暂定为15%。以1997年为例,全国的福利彩票收入60亿元(不含其他彩票收入),如开征彩票税,依15%的税率计算,国家税收收入约9亿元,是目前福利彩票税收收入2.5亿元的3.6倍。深圳1998年发行福利彩票2.25亿元,如开征彩票税,按15%税率计算,可取得福利彩票税收收入3370万元,是目前福利彩票税收收入1437万元的2.3倍。上述征税方案无论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是减轻征税成本的角度看,都有其参考价值,而且纳税人容易接受,也符合国际惯例。 对发行单位征收所得税 出台《彩票法》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国家进行了立法。立法规定:法律确定政府控制的形式和程序,对筹集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约束。从当前彩票热潮的程度看,中国彩票开放发展的社会条件趋向成熟,如果法规条文跟不上,会阻碍彩票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保证社会公益基金的有计划筹集及其专款专用以及彩票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快彩票业向产业化迈进的步伐,建议出台《彩票法》。 □殷玉辉/文
|